关于仁智股份披露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投资者索赔麻烦待解,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澜澜给大家说一说,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编|深海
5月17日,仁智股份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近日,仁智股份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 03 民初 5417-5418、5422-5425、5427 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系投资者岳等 7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79.4万元。
深圳中院认为,本 7 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被告仁智股份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及“三日一价”如何认定;2.各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侵权行为是否具备重大性;3.各原告的损失与被告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仁智股份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根据深圳中院对于焦点问题的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深圳中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二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仁智股份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2、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仁智股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 7 案案件受理费(各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赔付原告岳等 7 人共计 89.58 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 1.7 万元,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投资者诉讼案件涉及 24 名投资者,原诉讼金额合计 1054.59 万元。本次 6 名投资者申请变更诉讼金额,变更后上述 24 名投资者诉讼金额合计 900.61万元。(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投资者诉讼案涉及 24 名投资者,其中:4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涉案金额为 316.42 万元;其余 20 名投资者,深圳中院已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金额为 584.19 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3月25日晚间,仁智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仁智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40010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对此,四川鼎众律师事务所余君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截至2024年3月25日收盘持有仁智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雷助吧”(雷助码:66)参与维权,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仁智股份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117条,专利信息19条,著作权信息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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