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还不知道毒品藏在大米、根雕里……这些奇葩涉毒犯罪案例被曝光吧,今天小天就给大家说一说吧,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6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以来广西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和参与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五起重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刘晓粦等14人制造、运输毒品案
2015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晓粦、周明(另案处理)、欧晓东(另案处理)、刘裕锋等14人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在博白县菱角镇横塘村塘亚角队上塘的一处山塘边的废弃猪场制造毒品氯胺酮,从安徽省亳州市购买制毒原料并运送到广西进行制毒,并意图将毒品运输至广东,在装运毒品氯胺酮的过程中被抓获,缴获氯胺酮可疑物45袋,经称量和检验,这批氯胺酮净重共1078.04公斤。
2021年12月31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刘晓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对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宣判后,刘晓粦等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刘晓粦的死刑判决。
黄海甜、黄丽妃贩卖毒品案
2017年7月,被告人黄海甜(女)、黄丽妃(女)共商从广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回广西上思县销售牟利,黄丽妃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金库现金40万元共同贩毒。筹措资金后,黄海甜让蒙杰贵安排欧文(两人已判刑)前往广东取毒品回上思县。7月25日,公安民警在南宁市将欧文抓获,查获毒品11包,净重10936.36克。黄海甜、蒙杰贵、黄丽妃相继被抓获。
2019年7月11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海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丽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黄海甜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黄海甜、黄丽妃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丽妃身为银行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40万元进行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黄海甜负责联系购进毒品,黄丽妃提供资金购买毒品,均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严惩。
陈贵虎、陆学文运输毒品案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贵虎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王哥”(在逃)的雇佣到广西藤县德邦物流公司领取藏匿有毒品的根雕(即茶几台)运输给他人。陈贵虎遂组织被告人陆学文和郑传勇、农天均(二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前往广西运输根雕。到达后陈贵虎、陆学文望风指挥,与郑传勇、农天均在物流公司领取根雕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69包,共计36500.5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6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贵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学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陈贵虎、陆学文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陈贵虎的死刑判决。
被告人陈贵虎、陆学文为获取高额报酬,接受他人雇请,采用将毒品藏匿在根雕中的隐秘方式运输毒品,数量高达36500.5克,严重妨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韦白等6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韦白与缅甸毒贩商量购买毒品,商定由韦白先支付部分毒资从毒贩手中购买480万的毒品回柳州贩卖。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家弟驾驶从缅甸经改装并藏匿有大批毒品的面包车到柳州与韦白交接时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4包,净重32542.53克;毒品氯胺酮1包,净重999.1克。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0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及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宣判后,韦白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韦白的死刑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韦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与他人事先预谋,分工合作,直接从境外购买大量毒品用于贩卖,是主犯,其涉案毒品海洛因达32542.53克、氯胺酮999.1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覃培春、黄建木、吴柱运输毒品案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覃培春联系他人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输毒品到藤县。8月4日中午,覃培春得知夹运毒品的货车即将到达藤县太平镇,便安排韦雄斌(已另案判刑)负责接应接收毒品,安排被告人吴柱负责跟踪货车望风。韦雄斌则指使被告人黄建木将货车从太平镇古龙十字路口带到齐村八角晒场,雇请工人将货车运载的大米卸下,把藏匿在大米中的2袋毒品取出。同时,吴柱搭乘车辆从太平镇古龙十字路口一直跟随在货车后面望风,直至货车驶入齐村八角晒场。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齐村八角晒场附近截获用摩托车接运毒品的黄建木和80块毒品,在古龙镇小学附近抓获吴柱。经称重及取样鉴定,查获的80块毒品共计27526.74克,海洛因含量为58%-64%不等。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覃培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黄建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柱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覃培春、黄建木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被告人覃培春的死刑判决。
利用物流货运车辆运送货物之机将毒品藏匿其中进行运输是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隐蔽性极高,若不及时发现、打击将会导致毒品大量流入社会。本案系利用货车运送大米之时将毒品藏匿其中跨省运输,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达27526.74克,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覃培春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负责组织、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建木积极给运毒车辆引路并接运毒品,亦系主犯,且其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吴柱接受覃培春安排掩护毒品运输,构成运输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具体情节,依法对上述人员作出惩处,体现了我们国家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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