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解读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关于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6条解读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可以的,同时我觉得你最担心的问题其实还可以考虑下面这个规范性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95]37号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 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
3、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4、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时,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5、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6、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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