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诈骗罪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您好,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2、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为了应付对方当事人索取债务,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与其他人签订合同筹措资金,以后次骗签合同所获得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归还前次欠款的; (2)未履行义务前将对方当事人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加以使用、处分。
3、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
4、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4)合同签订后,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
5、不退还所收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等的; (5)收到对方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如组织约定货源、提供约定服务等。
6、而是用于炒股或其他风险投资的; (6)起初确实只是为了解决一时资金困难,采取欺骗手段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以暂时获取周转资金,但在有能力归还资金的情况下却久拖不还的; (7)通过签订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
7、挥霍浪费,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8)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对方损失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时。
8、隐藏、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9)在通过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部分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后,在对方当事人未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
9、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正当理由不返还应当返还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定金、保证金或者材料费的; (10)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10、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又不积极努力设法创造履约条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对方经济损失的。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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