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鹅绒花真实图片(天鹅绒花) 现在的社会学什么技术好?(现在的社会学什么技术好就业) qq号码注册(qq号码注册的微信登录不上怎么办) 铁道职业学院排名前十(中国铁道职业学院排名) 经典qq签名一(qq签名大全) 神武抓鱼怎么玩(神武抓鱼怎么玩视频) 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异同(绝对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的区别) 如何在魅族的应用中心发布应用或者主题(如何在魅族的应用中心发布应用或者主题软件) 微信如何清理僵尸粉(微信如何清理僵尸粉又不被别人发现) 空中叠墅是什么意思(叠墅是什么意思) 社保滞纳金怎么算(单位补缴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手动搬运车怎么使用(手动搬运车怎么使用的) 专管员为什么讨厌代账会计(专管员) 百度百科博物馆计划十周年纪念微章怎么领取(100周纪念章) 小苏打能治好肿瘤是真的吗(自制苏打水的危害) 守护光明顶1.6攻略(守护光明顶1.6通关攻略) 重症疾病险该不该买(重症疾病有哪些) 拼装积木游戏怎么玩(拼装积木游戏怎么玩的) 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美的电热水器使用说明书) LED发光二极管(led发光二极管电压是多少) 丰胸的最快方法3+3动作加瑜伽让你拥有傲人胸器(最有效瑜伽的运动丰胸方法) 少年歌行名剑谱排名(剑谱排名) gif动图怎么压缩?如何在线压缩gif大小?(在线压缩gif图片大小) 杨玉环怎么玩连招(杨玉环怎么玩连招视频) 乳糜血(乳糜) 怎么学高中历史的窍门(怎么学高中历史的窍门和技巧) 梨树的作用与功效(梨树的作用与功效图片) 蓝芩口服液的功效与作用和蒲地蓝口服液的区别(蓝芩口服液的功效与作用) js 随机数整数(js随机数整数) 湖州火车站附近酒店(湖州火车站) QQ飞车城邦守护兽怎么进化(QQ飞车城邦守护兽) 韩式盘发简单教程(韩式盘发简单教程图解) 地下城assertion failed错误怎么办(assertion failed怎么解决) 向量相乘坐标公式怎么推算出来的(向量相乘坐标公式) 拉丁舞裙服装怎么画(拉丁舞裙服装怎么画简笔画) 裁决之镰怎么解除(裁决之镰怎么办) 10178什么意思(1017代表什么意思) 如何选择进口婴儿奶粉(如何选择进口婴儿奶粉牌子) EVIDENT与深圳湾实验室举办首届EVIDENT Discovery Center生物成像主题研讨 合肥欢乐岛旅游攻略(合肥欢乐岛旅游攻略路线) 侏儒症的症状及病因(侏儒症的症状) 漂白 护理牙齿如何变白?(漂白牙齿怎么漂白) 波尔多液怎么配制?(波尔多液怎么配制用来防治西瓜枯萎病) tam是什么意思啊(TAM是什么意思) 手把手教你如何用百度网盘下载BT种子文件(百度网盘如何使用种子文件下载) 采访问题怎么写(采访问题) 英雄联盟如何参与MSI半决赛活动(英雄联盟msi比赛赛程) 架立筋图片示意图(架立筋图片) 最右如何添加交友卡(最右怎么看交友卡) 鹅口疮该如何治疗(鹅口疮该如何治疗才能好)
您的位置:首页 >百科精选 >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09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导读 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09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

关于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2009年,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3、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

4、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6、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7、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8、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9、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0、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11、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12、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14、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15、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16、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7、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18、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9、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0、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21、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3、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4、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

25、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6、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27、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28、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9、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30、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1、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32、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3、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34、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

35、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7、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8、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9、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40、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41、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2、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3、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4、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45、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6、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7、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48、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9、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50、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51、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52、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