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与行政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同属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但适用范围上略有区别。行政合理性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特殊性来自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羁束行为;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原则,而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因而它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适用的,但不适用司法机关所主持的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第二,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行政合理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第一,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符合当时的情态时宜的第二,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比性,应当既能进行同类行为的纵向比较,也能同相邻行政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即其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在比较中显得适度第四,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在社会评价中公平公正。违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内容和要求,便构成行政不当行为行政合法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所谓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1.行政机关合法:指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人员合法:行政行为总是通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些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方有效。 3.委托合法:是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委任的合法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2)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行政活动的能力;(3)被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几个方面: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 行政地域管理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 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几项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法定幅度、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程序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因为任何行政行为的实施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行政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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