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益与犯罪客体的区别,法益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法益的概念、特征、类型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可以分为实体的刑法法益概念和形式的刑法法益概念。
2、实体的刑法法益概念,又称内容的、充实的刑法法益概念,基于个人主义的思想,重在刑法法益的内容,例如,诈骗、抢劫犯罪侵犯的刑法法益是财产,但除此之外,还有防止诈骗、抢劫行为的利益。
3、形式的刑法法益概念,基于全体主义,重在刑法法益的方法,还以诈骗、抢劫犯罪为例,它们侵犯的法益除财产之外,还有抑制不法得利意思的利益。
4、这种概念完全精神化,没有内容。
5、[1]我们认为,刑法法益的概念应该是以实体的内容为主,兼顾形式的概念。
6、那么,关于刑法法益的概念可做如下表述:刑法法益,是受刑法规范保护的利益。
7、[2]要了解一个概念,就必须从比较中发现概念的实质所在,那么必须将“利益”与“刑法法益”加以对比研究。
8、利益与刑法法益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9、区别表现在:(1)利益和刑法法益是属于不同层次的范畴,利益是一个社会形态中的基础范畴;而刑法法益只是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中的范畴;(2)利益和刑法法益的内涵不同,刑法法益是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利益,具有特别的保护方法,而利益没有这样的限制。
10、刑法法益同利益相比,不仅具有实体意义,而且具有方法意义,实体意义的刑法法益的内容与相应的利益内容是一致的,方法意义的刑法法益与利益又是有区别的。
11、只有需要并实际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刑法规范保护对象时,才能成为刑法法益的内容;(3)利益和刑法法益的外延不同,利益的外延大于并包含了刑法法益的外延。
12、利益和刑法法益之间的联系表现在:(1)利益是界定刑法法益内涵的一个范畴,即刑法法益的内涵包含利益的内容;(2)社会中不同层次的利益与刑法法益之间关系不同:属于经济基础方面的利益决定了刑法法益的存立和方向;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利益与刑法法益之间相互作用;属于思想上层建筑的利益与刑法法益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影响;(3)利益相对于刑法法益是具体的、现实的形态,而刑法法益则是抽象的、观念的形态;(4)利益为刑事法律的选择提供了最为丰富的内容,使得刑事法益的内容建立在社会的基础之上。
13、关于法益的分类,有分为公益和私益的两分法;有分为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个人的法益三分法,这都是以法益主体为标准分类。
14、但三分说成为一般说法,由于国家有着以统治组织为前提的国家的法益,与没有这个前提的社会法益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三分法是妥当的。
15、[3]实际上,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刑法法益进行分类。
16、根据侵害状态不同,可以将刑法法益分为实害法益和危险法益。
17、所谓实害法益,就是遭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才运用刑法予以保护,即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实际侵害的利益;所谓危险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免受危险威胁的利益。
18、根据其主体不同,可将刑法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
19、所谓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个人的利益;所谓超个人法益,就是刑法规范保护的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20、个人法益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自由法益、财产法益、名誉法益。
21、超个人法益可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22、根据法益的形态,分为有形法益和无形法益。
23、凡具有有形的物质形象,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可以触及的法益,为有形法益,如身体、财产等物质形象;凡不具有形体的物质形象,不能为人的感官直接感知、不可触及法益,如名誉、自由、贞操等。
24、个人法益又可分为专属法益与一般法益。
25、凡为特定人所固有与其人格不能分离的法益,是专属法益,人的生命、自由、身体、名誉、信用、贞操等。
26、凡一般人都可享有而与其人格可以分离的法益,为一般法益,如财产方面的法益。
27、[4][1]参见陈朴生著:《刑法专题研究》,政治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委会1988年第4版,第64页。
28、[2]参见杨春洗、苗生明:《论刑法法益》,《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6期,第13页。
29、[3]参见[日]木村龟二:《刑法学词典》1991年3月第1版,第100页。
30、[4]参见杨春洗等主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出版,第115页;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82—283页。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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