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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9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同时出台了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配套文件明确了事业单位类别划分的原则、程序,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何改革,事业单位编制如何管理,事业单位如何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财政政策如何过渡,从事生产经营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有关政策,改革中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如何改革,事业单位试行职业年金,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等。
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配套政策、文件基本上已经出齐。
9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
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
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是指: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
划分事业单位类别首先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
二、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三、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编制审批或备案。
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度。
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
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应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四、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
建立理事会。
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形式是理事会,也可以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
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
探索建立监事会。
事业单位也可以探索建立独立的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明确管理层权责。
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
制定事业单位章程。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
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五、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
但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六、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转制单位应制定转制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转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四)社会保障政策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时在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2000年科研院所转制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
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经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
(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工作步骤由转制单位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复。
八、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一)清理津补贴,实施绩效工资清理津补贴。
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确定本地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
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确定。
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确定。
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绩效工资经费保障。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二)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
注重综合平衡。
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除国务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探索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
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确定收入,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
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
九、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本办法暂只适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省市。
职业年金。
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方案审批。
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缴费比例。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计入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
转移。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领取。
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出境定居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职业年金管理。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单位也可以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职业年金税收政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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