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芬兰大学的一项新研究,鱼类放养作为水电行业的渔业补偿方式,已不再符合最新的法律和科学要求。这项研究发表在《国际水资源》杂志上,从法律和生物学的角度关注生态流量。
芬兰鱼袜的密集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芬兰河流被用于水力发电。起初,芬兰的立法包括建立鱼道的义务,作为补偿水电对渔业造成的损害的一种方式。然而,养鱼很快取代了鱼道,成为主要的补偿行为。起初,弗莱比他们更早,他们是该行业的第一批生态补偿措施。在使用的早期阶段,它们在商业和休闲渔业中也产生了良好的渔获量。
然而,研究表明,鱼类放养不能永久取代洄游鱼类的自然繁殖周期。在工业革命之前,芬兰有25条大西洋鲑鱼、72条上游褐鳟和数十条内陆鲑鱼内河。然而,目前芬兰维持鲑鱼自然繁殖的河流已减少到4条,只有少数野生洄游褐鳟、洄游白鱼和洄游河鳟存活。
走向生态系统层面的补偿
“新的基因研究表明,养鱼改变了养殖鱼类的基因特征。随着鱼类适应农场环境,它们的遗传特征会发生变化,它们不再像过去那样生活在野外,”进化水产学教授说。来自东芬兰大学的生物学学生安西瓦伊尼克卡。
甚至在生活在同一河流不同分支的鲑鱼种群中也观察到了遗传分化。例如,这种遗传多样性对于适应气候变化非常重要,在养鱼业中无法保持。
本研究的结论是,没有鱼类的自然繁殖,水电运行造成的危害就无法得到可持续补偿。另外,未来水电运行带来的危害要考虑整个水生生态系统,而不仅仅是鱼类。
“芬兰的洄游鱼类问题不仅限于大型沿海河流。例如,生活在我们内陆河流域的鲑鱼和洄游白鱼种群迫切需要新的繁殖区和洄游路线,”东芬兰大学鱼类生物学高级研究员Hannu Huuskonen解释说。
法律调整?
东芬兰大学环境法高级研究员和法学家尼科索伊宁认为,立法应更好地满足恢复洄游鱼类种群的需要和一般水资源管理中良好水资源的目标。
“目前最大的法律压力来自水框架指令,该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所有内陆水域实现良好的生态状态。洄游鱼类种群的活力被用作这种情况的指标之一。的指导文件强调了充足的生态流量和移民路线在实现良好生态状态中的关键作用,”东芬兰大学环境法教授Antti Belinskij说。
芬兰水法允许修改旧的渔业补偿义务。但是,如果原水电许可不包含赔偿义务,将来也不可能包含赔偿义务。
此外,芬兰水资源立法仍然不清楚水资源状况目标的作用及其对修订现有许可证的影响。根据芬兰现行的《水法》,现有许可证是永久性的,这通常被解释为修改许可证的障碍。
前进的道路
根据瓦尼克卡教授的说法,这种修订的窗口即将结束。最近对鳟鱼种群的比较研究表明,它们的迁移行为受到遗传的影响,以便早期了解。如果迁徙的鳟鱼种群在孵化和繁殖过程中失去了太多的原始野生品质,即使它们与最后剩下的野生鳟鱼种群杂交,也无法保存,因为它们缺乏关键的迁徙基因。
此外,研究表明,在可预见的未来,鱼类放养结果的下降趋势不太可能转为积极。补偿水力发电造成的危害的唯一可持续方式是保护野生鱼类种群的自然生存条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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