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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在关岛、北马里亚纳联邦(以下简称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进一步开拓市场,特制订本办法。
2、第二条 经营对外承包劳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接受统一管理和协调,按受我驻美使、领馆的领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按当地的商业惯例开展经营活动。
3、第三条 在关岛开展业务的公司应接受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的协调和管理;在塞班开展业务的公司应接受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协调和管理。
4、第四条 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实行公开、合理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严禁私自以降低条件、给中间商和业主回扣的方式获取合同。
5、第五条 鉴于关岛、塞班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市场容量有限,目前只限经批准的公司在关岛、塞班开展业务(名单见附件二),原则上近期不再批准新公司进入。
6、取代外国劳务项目而首次上关岛、塞班开展业务的公司和重新进入的公司均需报批。
7、第六条 对获得赴关岛、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公司,外经贸部将根据市场和公司经营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8、第二章 项目备案和审批第七条 外经贸部对公司在关岛、塞班开展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对劳务合作项目实行审批制。
9、第八条 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须报外经贸部备案。
10、当项目发生冲突时,外经贸部将根据备案(以外经贸部收文日期为准)先后的原则并按关岛承包商协会、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章程规定加以协调。
11、备案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的备案申请报告;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合同副本; 4.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或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审查意见。
12、第九条 外经贸部同意备案后在合同上加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审批专用章”,公司持加盖审批专用章的合同办理承包工程带出的劳务人员的审批手续。
13、第十条 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劳务合同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报批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的申请报告; 2.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3.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4.关岛中国承包商协会或塞班中国企业协会的审查意见。
14、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凭外经贸部项目审批的批文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
15、第三章 合同签订第十二条 公司须在确认关岛、塞班雇主已获准从中国雇佣劳务后,方可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不得以旅游、考察及培训等名义将劳务派往上述两地。
16、第十三条 公司须按外经贸部制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主要条款内容》(〔1996〕外经贸合发第105号文)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不得做不利于我方的增、删、修改,更不得采用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方式变相更改劳务合同。
17、第十四条 公司须直接与关岛、塞班雇主商签合同,严禁与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更不得与中间商签订劳务合同。
18、第十五条 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应用统一笔迹填写,并加盖公司章,不得涂改。
19、第十六条 公司与雇主所签劳务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签合同,仍按第十条规定报批。
20、第四章 人员选派第十七条 公司在招聘劳务人员时必须向其出示外方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合同,解释合同内容,并与派出人员本人签订派出合同。
21、第十八条 输往关岛、塞班的劳务人员必须由有输岛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负责招聘,严禁当地雇主或中间商直接到国内自行招工。
22、第十九条 经营关岛、塞班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选择品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赴岛工作。
23、公司在岛人员不得涉足色情场所。
24、第二十条 公司如需跨行业、跨省市招聘劳务人员,须经劳务人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
25、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26、第五章 费用收取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雇主所签合同中规定的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在价格上要坚持与当地人同工同酬。
27、第二十三条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公司向劳务人员收费一律按财政部、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28、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劳务人员自行承担。
29、劳务人员在岛工作期间的奖金、加班费及加发工资等全部归个人所有,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中扣除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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