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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紧急避险在刑法中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 2、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 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6、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7、 (二) 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8、 (三) 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9、 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10、 (四) 具有避险意识 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
11、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
12、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13、 二、大灾难后是否可以随便砸无人的商店拿吃的?算紧急避险吗? 不可以,因为根据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二) 危险正在发生,要求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14、大灾后危险已经发生,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了损害”,而不是“处于威胁中”,故不可以。
15、不算紧急避险。
16、 三、3.如果有人看守不让拿,我抢来吃是否仍算紧急避险?(不造成人身伤害) 这种情况属于抢劫,不属于紧急避险。
17、但考虑到特殊情况(灾难发生),可以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必须对被抢的商店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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