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声明没写废标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声明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就联合体投标而言,首先,政府采购法第24条、招标投标法第31条均规定,两个以上的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但参加联合体的投标人都应具备法定的条件。
2、其次,招标投标法还规定,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此外,招标投标法第51条还明确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最后,依据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制定的部门规章也重申、补充联合体投标规定。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都重申了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6、 综上,现行法律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反对招标采购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反对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反对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反对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7、 对招标人是否有权拒绝联合体投标,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部分招标公告明确规定“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个人认为,招标人拒绝联合体投标的做法不太妥当。
9、首先,强强联合可以使参与投标各方降低风险和成本,增加竞争力,而拒绝联合体投标则会使一些潜在投标人的竞争力下降,降低其中标的机会;其次,从法律法规的措词来看,使用“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可以联合共同承包”的表述,说明是否组成联合体是联合各参加方的权利;第三,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联合只会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不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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