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情与理与法之间的关系,ldquo 情 rdquo 与 ldquo 法 rdquo 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情与法的关系,不少人认为,情是情,法是法,二者水火不相容,不可混为一谈。
2、如果带着感情来处理法律问题,就容易感情用事,会影响法律的公正性,所以法不容情,司法人员应该不带任何感情色彩,一切按照法律条文办事,秉公执法。
3、对于诉讼案件,不管感情上是否接受,最终都要依照法律理性地作出判决。
4、这似乎无可厚非,但作为执法者的人,并非无情之物,我认为,情与法二者之间并非真正格格不入。
5、 法是按照人的意志制定,并由人来具体实施的。
6、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法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的实施更是因人而异而很容易出现偏差或失误。
7、排斥感情因素,并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8、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也不象一般人想象的那样都是无情无义的冷血者。
9、古代包公如果没有对下层平民百姓的同情心与正义感,还会有《铡美案》为人们称颂传唱至今吗? 法与情虽然有别,但并非完全对立、互不相容。
10、只有在执法者心存私情时,情才会干扰法律的公正实施。
11、 汉顺帝时,苏章任冀州刺史。
12、他的一个朋友在冀州境内的清河郡任太守,有人举报他贪赃枉法。
13、接到举报后,苏章微服巡行到清河郡,查清了太守贪赃枉法的事情后,设立了行辕。
14、太守前来拜见,苏章置酒摆宴,与他饮酒畅谈,太守满心高兴,得意地说:“人皆有一个天,我独有两个天。
15、”苏章笑着说:“今晚我与故友饮酒,这是私情;明日我作为冀州刺史办案,那是公法,公与私是很难并论的。
16、”一席话说得太守心惊肉跳。
17、第二天,苏章果然秉公办事,召来冀州境内的郡守县令,列举了清河郡太守的条条罪状,后将他罢官论罪。
18、苏章此举,使冀州境内大小官吏皆肃然起敬。
19、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亲亲相隐,官官相护,徇情枉法之事司空见惯。
20、然而,苏章却能正确处理“私情”与“公法”的关系,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实属难能可贵。
2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今天,广大执法者更是时时都要面临着私与公、情与法的冲突和考验。
22、 大量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之情,执法者才可以更好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的公正和尊严。
23、就人类赖以延续发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来说,情与法在其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24、如人的憎恶邪恶、痛恨暴虐、同情无辜、怜恤弱小等感情,不仅与法并不矛盾,而且也是法所着力维护和弘扬的。
25、有了这些美好的情感,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更加合乎人情、更加顺乎民意,许多立法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的修改往往就是起因于它的不合情理。
26、因此,我们不能断言“法不容情”。
27、法所不容的只是个人私情,而仁爱之心、怜悯之情以及责任感和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所不可缺少的。
28、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曾指出的:“为法官者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以公平为念而毋忘慈悲;应当以严厉的眼光对事,而以悲悯的眼光对人。
29、” 作为执法者,我们必须摒弃私情,常怀为民之情,执行公正之法,才能在情与法中求得公正,情与法的天平才会永不倾斜。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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