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特殊性 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是描述矛盾存在的特点的范畴。矛盾的普遍性有两层含义: 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之中;(矛盾无处不在) 其二,矛盾存在于每一个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横向);各个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个矛盾的各方面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各有特点(纵向)。 认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有重要意义。矛盾的普遍性范畴表明,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我们要坚持用两点论的方法观察和分析问题;矛盾的特殊性范畴表明,矛盾及其各个方面在不同发展阶段各有特点,所以,我们观察事物,首先就要注意到矛盾的特殊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同时,分析矛盾的特殊性也是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 或者1.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就是矛盾的个性、相对性,它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其各个侧面的性质、地位、作用等各个方面,以及矛盾解决的具体形式各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规定着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是事物千差万别的内在根据。认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认识事物的基础,是科学分门别类的客观依据。 矛盾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首先,矛盾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这主要是指不同的物质运动形式,其矛盾具有不同的性质。 其次,矛盾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各种矛盾力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些矛盾力量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根据矛盾地位的特殊性,我们可以作以下区分: 第一,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在事物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从事物的矛盾系统中区分出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基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非基本矛盾是指那些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对事物的基本性质也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基本矛盾可能有一个或多个,但非基本矛盾一般来说可能有多个。基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基本矛盾,而非基本矛盾对基本矛盾又有一定的反作用,它可以加速或延续基本矛盾的解决。 第二,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在复杂事物发展的某一阶段上,又可区分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是指在事物发展的某一阶段上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次要矛盾则是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它的存在、发展变化及其解决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相互区别又相互转化。 主要矛盾与基本矛盾是根据不同标准来确定的。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来看,二者有时可能重合,有时也可能不重合。 第三,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在任何一个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地位也是不平衡的,其中可区分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和矛盾的次要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在矛盾统一体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则是指在矛盾统一体中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二者也是既相区别又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如公平与效益的矛盾)。 基本矛盾和非基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原理,要求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反对形而上学的“一点论”和“均衡论”。 最后,矛盾的解决形式也具有特殊性。 不同质的矛盾有不同的解决形式。解决矛盾的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这是最常见的矛盾解决形式; 第二,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矛盾双方所代替(一个电子和一个正电子相撞变成一对光子;阶级社会中两个对立的阶级被另外两个对立的阶级所取代)。 第三,矛盾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融合”成一个新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如差别的解决形式)。这里所说的“融合”与“调和”有本质区别,“融合”是矛盾双方相互斗争的结果,它是矛盾解决的一种形式。 在分析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性时,还应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在社会领域中,对抗性矛盾是对立双方在根本利益相互冲突基础上的矛盾,这种矛盾,一般要采取外部冲突的形式去解决;非对抗性矛盾则是在对立双方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如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只能采取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讨论和协商等形式去解决。 总之,矛盾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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