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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下发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通知》(工商办字〔2007〕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2、 一、实施范围 除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以外,其余市场主体的注册号一律按《工商行政管理注册号编制规则》(以下简称《注册号编码规则》)赋号。
3、集团登记证号按照相应的集团有限公司的性质,分别参照内、外资企业注册号的编制规则赋号。
4、 二、实施时间 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5、 三、有关问题 (一)省工商局按照《注册号编制规则》修改“工商业务信息系统”并及时发布更新版本。
6、 (二)各登记机关行政代码应当按国家标准(《GS 14-2006_工商行政管理基础代码集》)规范。
7、目前使用的行政代码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或国家标准尚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更换行政代码。
8、需要更新行政代码的单位应抓紧做好更新代码表、转换涉及行政代码的有关数据等准备工作,并在启用新软件时一并完成有关数据的更新、转换。
9、 四、实施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工商办字〔2007〕79号文件,严格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10、 (二)启用新业务信息系统前应作充分的测试;须更换行政代码的单位,要在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的指导下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确实施《注册号编制规则》工作万无一失。
11、 (三)《全省机构代码表》及《全省机构代码修正清单》可在省局内网文件夹(FTP://10.1.1.3/外资登记处/02本处发文/07年/)下载。
12、 (四)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反馈。
13、这样可以么?。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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