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终解释权结尾怎么写,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打印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2、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处行政处罚,应当接受处罚。
3、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建议申请行政复议。
4、“最终解释权”即最终说明含义、理由的权力。
5、“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简单地来说,就是消费者与商家双方发生分歧时,以商家的说法为准。
6、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7、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8、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显然是违法的,最终解释权不能仅归商家所有,消费者也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9、扩展资料:最终解释权的立法规制所谓立法规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将某些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条款,作为不平等格式条款明确写进法律,当合同中出现此类条款时,宣告无效。
10、立法规制中,以实体法规制格式条款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基础。
11、国内外格式条款立法体例,不外乎两种形式:“其一是规制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并由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予以统摄。
12、其二是在有位阶较高的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抽象规定之外,又制定出对格式条款予以专门规范的法规。
13、中国应兼采这两种立法体例,一是在民事基本法中制定有关格式条款的一般性、原则性规定;二是在基本法之外制定格式条款单行法,对格式条款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14、中国规制格式条款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的第39条到41条以及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海商法》中的一些条款。
15、同时,在上海、甘肃等地已相继出台《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甘肃省合同格式条款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16、中国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17、从立法形式上来看,中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散见于多项法律之中,过于简单化和概括化,没有共通性的指导原则,很难形成一个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体系,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
18、从立法内容来看,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内容简单抽象、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运用法律的杠杆来规制格式条款,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19、例如,存在对格式条款的订立程序未予规范;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当格式条款无效时的处理未予规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形未涉及等情况。
20、正是由于存在上述不足,目前中国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范已不能适应日益纷杂的社会经济活动,也难以在行政、司法活动中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
21、参考资料来源:参考资料来源:。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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