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什么是契税 通俗解释,什么是契税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第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3-5% 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前款规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明显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 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3条规定税率和第4条规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外汇结算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市场汇率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其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第七条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税款 第八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契税征收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规定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土地、房屋所地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三条 契税征收管理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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