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在第一章里,我曾指出,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效用必须具有客观的存在形式。
2、这节对此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3、我们说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效用,并不是说交换的双方是在交换纯主观的满足。
4、作为内容的欲望必须以具体需求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阴欲必生阳求,就象阴魂必须附在阳形上才是活的生命一样,所以欲望的满足也只能由其外在形式的满足--需求的实现带来。
5、被交换的商品,是能给他人带来满足的物(或事),是客观的存在,只不过这些客观物的交换是按它们的社会效用的比例来进行。
6、商品效用是为除商品所有者以外的他人提供的,效用灵魂只有附在商品客观的身躯上才能通过交换带给他人以满足,也因此才有交换价值的生命。
7、所以,作为交换价值的商品社会效用只能是以物的形式表现的将被满足的社会欲望,是被满足的主观欲望和客观存在形式的对立统一。
8、 有效用的物是具体的,它们的特殊存在方式决定了它们的具体用途,所以不同的效用要受着不同的“商品体的属性”限制。
9、这些商品体不管具有何种形式,总之是一些特殊的客观存在方式。
10、它们的区别仅仅是区别了效用物不同的形式,而并没有决定其是否有效用。
11、它们是否有效用,要看这些物质形式能否满足人的欲望,即取决于它们的主观内容。
12、“它们的物体属性,总的说来,不过在使它们有用,从而使它们成为使用价值的时候,方才叫我们考虑。
13、”[注]效用物就它是主观内容和客观存在形式的统一物来说,它的物性并没有规定任何具体的物质形式,它只是规定了它必须存在,因而是广义的物质。
14、所以效用物一般的物质属性只是客观实在性。
15、离开了客观的存在形式,也就无所谓效用。
16、效用之所以由其物质存在形式的属性限制着,是因为物质属性中的某些能满足人的欲望,人的某些欲望也只能用某些特定的物质属性才能满足。
17、只要这个效用(特别是提供给他人的效用)是确实存在的,那么引起真正的满足的客观(事)物的消费就也是确实存在的。
18、至于这些客观物是有形状的物还是无形状的事则无关紧要。
19、 效用灵魂只有和其客观的存在形式结合在一起,方才有活的生命,效用就成为其外在躯壳的社会内容。
20、于是,由于和满足人的欲望有关,物的属性就附加了人的属性。
21、欲望以对这些客观存在物的具体需求表现出来,任何欲望内容只有在具有具体形式的时候,即内在的目的只有成为外在具体目的的时候,才是有所表现的真实欲望。
22、以需求表现出的被有用(事)物吸引的欲望和真正消费时被这些事物满足的欲望一般是同一的。
23、例如:某人在二斤苹果的需求上表现出来的欲望一般应该等于当他实际消费这二斤苹果时被满足的欲望。
24、因此,被吸引的欲望(预期效用)和被满足的欲望(真实效用)在被满足的有用物上有着基本的同一。
25、 效用是对欲望的满足,是欲望的实现。
26、但有欲望不见得都能满足,因此,它们本来在量上是一种差别物,但由于在效用事物的满足上(需求的满足),欲望和满足有着基本的同一,欲望和满足这类主观物在量上的差别就以对客观满足形式的需求和这些需求物一定质和量实现的差别表现出来。
27、欲望表现为对物的需求,欲望量表现为需求量,效用(满足)或效用量则表现为需求在质和量上一定程度的实现。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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