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官等级划分晋升,法官等级划分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国法官等级 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2、 法官的等级和职务编制 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级、二级; (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四级; (四)法官:一级、二级、、四级、五级。
3、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法官。
4、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5、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高级法官至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6、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法官至五级法官。
7、 法官的审批权限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8、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9、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0、 法官的晋升 (一)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11、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12、 (二)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
13、 (三)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14、 (四)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15、 法官的降级 (一)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16、 (二)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17、 (三)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18、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19、 (四)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20、 (五)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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