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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并购中法定评估的地位 一、 国有资产并购交易的法定性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以国务院令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2、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3、 国资委为落实《暂行条例》,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实施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4、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5、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 2005年8月25日,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资委又配套发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7、办法规定了13种国有资产必须评估的行为,并对资产评估的监管方式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8、新的国资监管框架再次确立了国有资产并购中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定性,资产评估在国有资产并购中成为法定事项。
9、对国有资产的评估继续作为法定评估。
10、 法定评估并非中国的独创,西方发达国家很早就规定对某些交易必须由评估师进行评估作价后,方可作价交易。
11、如涉及不动产经营的政府行为以及那些依法进行或受法律约束的个人行为,就属于法定的需要评估的经济行为。
12、土地征用和各种形式的税收是最主要的两类交易需评估的事项。
13、在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所有者依法管理,为保证资产在交易中不因交易当事人的主观利益偏好而有所损失,将国有资产交易作为法定交易,需由独立评估师评估作价和审核批准,符合国际惯例。
14、 我国资产评估发端于国有资产的交易,与并购直接相关,早年设立中外合资企业中确定投入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的评估成为最先开展的评估业务。
15、1991年以国务院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就国资的交易确定为法定交易并需要评估10年后评估的立项确认制改为核准备案制,但需要评估的经济(交易)行为却更加明确,包括公司制改建、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讼等。
16、在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则对需评估的经济(交易)行为做了进一步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国有资产交易中资产评估的法定地位再次得以确认并加强。
17、 二、国有资产法定交易评估监管基本框架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先后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和价款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措施来防止国资流失,确定了国资“进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对管理层收购提出了规范办法。
18、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自2005日9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与之前发布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国有资产法定交易和监管的基本框架。
19、 法定交易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20、 同时《办法》对例外情况也加以了明确,即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1、 2、核准和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2、核准和备案是政府审行政行为,其核心是国资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交易的实施的实质性监督和管理。
23、规定了资产交易前,其交易行为必须有相关级别的政府或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在获得批准后必需对涉及交易资产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依据。
24、为防止国有资产交易中受到损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需对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进行实质性监管,包括选择评估机构的条件、事前的报告、对评估过程的检查监督、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审查、以及对评估结论的核准和备案等。
25、如果国资部门对评估程序、方法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不予核准和备案,从而在实质意义上实施对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和控制。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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