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送达的条件,什么叫留置送达 适用留置送达的条件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留置送达概念:是指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陆渣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即视为送达。
2、在民事诉讼的送达中,人民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3、因为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原调解书不发生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继续进行审理。
4、二、留置送达条件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脊氏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5、第一百三十二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6、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7、第一百三十三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8、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9、第四百三十一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10、拓展资料:法律渊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次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早野悄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12、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1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送达。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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