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件摊销年限规定,软件摊销年限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企业单独购入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会计和税法都有相关要求,如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不一致的,须做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2、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3、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4、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5、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6、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7、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8、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财税[2005]109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企业只需按规定办理备案即可。
10、2、购买固定资产,如货已收但发票未到,可暂估入账。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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