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目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第二节 送达第八章 调解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 管辖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 仲裁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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