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付型保险,给付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
2、大多数人身保险合同都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3、因为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以价值来衡量的,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也无法以货币来评价。
4、而且,有些人身保险并无意外事故的发生,也无损失的存在,保险人依合同规定所给付的保险金只是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
5、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及承担保险费的能力确定一个保险金额,在危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给付义务。
6、这个金额是固定的,不能任意增减,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也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
7、给付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例外,有些人身保险合同亦有补偿性质,如疾病保险、伤害保险等,即以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为限。
8、扩展资料:保险的四个原则如下:损失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
9、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10、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但亦有学者认为健康险的医疗费用亦应遵循,否则有不当得利之嫌。
11、2、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
12、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
13、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4、3、分摊原则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15、4、代位原则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16、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17、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性保险合同。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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