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货 红字发票,部分退货红字发票流程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开具红字的具体流程:《信息表》的填开:(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4、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2、《信息表》的校验主管税务机关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7、3、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8、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9、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10、扩展资料1.受理审核(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此下四种情况审核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书面材料: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审核购买方填报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1、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填写的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2、(2)审核发现报送的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存在疑点,未按照规定加盖印章,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13、2.核准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14、3.资料归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字发票。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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