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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2、(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3、(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4、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5、(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7、扩展资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8、(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
9、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11、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12、(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13、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14、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15、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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