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不能同时收取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当然不可以,理由如下:住建部联合财政部于2017年6月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对工程建设的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这是继国务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发文之后的又一权威重磅发声: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进行规范清理,只保留了四类保证金,且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规定如下:“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3、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4、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6、” 2017年6月20日,住建部联合财政部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明确指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7、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8、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有以下亮点:1、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9、 2、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0、 3、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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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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