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7条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7条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尚未注销的,仍以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可以变更其清算人或者负有清算义务的人为被执行人,在该企业法人遗留的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
3、被执行人遗留的财产被第三人无偿占有拒不交出的,可以直接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4、第十二条 (在登记材料中承诺引起的变更)被执行人办理注销登记时,其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中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可以变更该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5、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合并引起的变更)被执行人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可以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6、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分立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分立的,可以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7、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第十五条 (债务承担引起的变更、追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依法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对转让协议书面认可的,可以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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