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期间赠与的法律规定,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实践中类是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给付行为的性质而定, 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3、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5、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6、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7、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8、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
9、赠送财物的行为就是一种赠与民事法律行为。
10、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11、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12、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解答意见,仅仅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理论而提出的。
13、如果依据该事实提起诉讼,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附条件赠与行为的客观存在。
14、仅凭自己的一方之词,你会承担因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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