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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安徽省合肥市工伤职工鉴定为九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享有以下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20元/天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
3、(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
5、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6、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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