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共有人一方死亡,房产共有人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关于共有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中所列共有人与所有权人(户主)对该房屋产权应该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且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当事人往往会对私有房屋产权证中所列的共有人究竟对该房是否享有一定的所有权发生分歧。
3、 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对私房进行分割时,当事人以前在办理产权证时往往将产权证上共有人栏目中填上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但无收入来源或建房时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
4、当家庭破裂需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时,有的一方当事人或其亲属往往会因自己的利益(特别是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子女也是房屋的共有人,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另一方当事人则认为子女没有投资建房或购房,不应分房而予以反对。
5、在用房产抵押借款的案件中,当事人本来是以整幢房屋的价值进行抵押借款的。
6、当无力还款,债权人要求对抵押的房屋进行处理时,该房的抵押人就以该房的共有人没有借款,且对该房享有一定的产权为由(有的共有人还是未成年人,不应享有产权),不同意对整栋房屋进行处理,从而造成案件执行上的困难,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7、 二、产生此类纠纷的原因 1.颁证机关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较差和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认知不够。
8、他们往往混淆了房屋的所有权、继承权、赠与行为及共有权等法律概念。
9、在发放产权证时,只要该房屋的主要家庭人员意见一致,家庭的其他成员都列为该房产权共有人,由此造成了上述后果。
10、从法律上而言,家庭成员并不完全都是房屋产权的共有人。
11、只有建房时的出资人(夫妻之间不管谁出资,依法都是出资人)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和共有人。
12、至于其他未出资的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共有权而列入共有人,应该查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行为或因继承事实的发生而获得房产权,否则,不应将他们列为共有人。
13、 2.房产证登记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深,对相关法律知识了解较少也是产生此类矛盾的原因之一。
14、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房产迟早要留给子女,只要自己的子女在产权证上有名字就行,以至埋下纠纷的种子。
15、 三、处理此类纠纷的几点意见 1.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处分私有房产时,若房产证上将子女列入了共有人,应查明子女是否确有共有人资格,实事求是地处分房产。
16、若产权证的共有人对房屋不享有共有权,就不应参加房屋产权的分割,应将有关的法律知识对当事人宣讲清楚。
17、 2.要针对已发生的问题,结合具体的案件,对颁发产权证的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18、建议他们今后颁证时,注意不要将不享有产权的家庭成员随便列为共有人。
19、 3.对因共有人资格问题已产生的产权纠纷矛盾,可建议当事人向颁证机关申请重新调查核实,如确实有误,颁证机关应依法收回原产权证,重新颁发新证。
20、若颁证机关不作为,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
21、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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