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的计税依据比房价低,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2、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3、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4、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5、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6、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7、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8、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9、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10、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11、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2、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13、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14、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15、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16、 7.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7、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