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诉讼法关于管辖,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2、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3、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4、2、特殊地域管辖。
5、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3、共同管辖。
8、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9、扩展资料规定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原告选择。
10、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13、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14、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
15、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做了规定。
16、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17、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
18、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9、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0、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1、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管辖。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