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晚婚假什么时候开始,晚婚假什么时候取消这个问题很多朋友还不知道,今天小六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我国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
2、也就是说,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则晚婚晚育夫妻将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
3、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修正案中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4、修正案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5、删除晚婚晚育、独生子女奖励规定现有条例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
6、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夫妇,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浙江为15天(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7、符合晚育年龄(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女)。
8、扩展资料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9、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0、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11、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12、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13、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4、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15、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16、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17、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8、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19、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20、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21、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2、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23、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24、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25、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6、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2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28、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9、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30、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31、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32、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33、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划生育条例。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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