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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 号】规定: 自 2008年4月8日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戒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 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3、经济适用房买卖注意事项《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4、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5、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6、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7、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百度百科-土地出让金。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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