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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将证据交给对方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4、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5、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6、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
7、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8、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10、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2、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13、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4、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15、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16、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17、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18、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1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本文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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