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仅对收到的样品负责。——不是“来样”,而是“收到的样品”。“来样”的概念无法区分是委托单位送来的,还是检验
1,检验报告没有有效期,仅对收到的样品负责。——不是“来样”,而是“收到的样品”。“来样”的概念无法区分是委托单位送来的,还是检验机构收到的,因为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2,产品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型式检验的频次(例如一年一次),是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提出的,应当每年(或每12个月)对产品质量进行一次周期性复查,以期发现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并不是说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是一年。 3,对于检验报告“有效期”的认可: 3.1一是来自于客户的相关要求。如果客户要求不严格,可能在入围供应商名录时提供一份即可;如果客户要求严格,甚至存在每批产品均需要提供检验报告的情况; 3.2另一种情况是来自于监管方的需要,例如2006版《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通则》中要求关键项目检验每季度一次。 4,2018版《生产许可通则》中还提到了,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时,应提供一年内的检验报告,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说的3.1客户要求,对于首次入围或申请时应提供的。 5,上述情况实际上也是对于周期性复查的要求,而不是检验报告“有效期”的问题。也就是说,常说的“报告过期了”,是指未进行相应的周期性复查。 6,一份检验合格的报告,可作为“有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证明之一,周期性复查是作为“有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证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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